据媒体报道,为鼓励大学生创业,成都市新都区开始施行行政告诫制度:在大学生创业初期,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、违规行为,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、且能主动纠正的,将免于经济处罚。
一时间,《光明日报》等几个媒体马上发表反对文章。看到这些“雷人”的新闻,我还是忍不住想要说两句。
首先,我相信新都区相关部门的出发点是好的,毕竟大学生在创业初期需要面临的困难太多,项目、技术、资金、团队、社会资源……任何一个环节,都有可能让他们焦头烂额。焦头烂额之下就难免犯错,倘若严格依照法律行事,对其轻微违法即处以1万元以上、20万元以下罚款,估计很多大学生小老板将难以承受。所谓小怨不赦,则大怨必生,于是,这一看似人性化的规定就出台了。
然而,法律之所以称之为法律,是因为它的普适性、公正性以及不可动摇性,而新都区此次让法律为大学生创业者开绿灯,在我看来,却是政令大于法令的典型行为,再次说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缺失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意识,缺乏最基本的行政常识,言下之意,是不是说,我的地盘你随便干,只有不过分?
首先,“轻微违法灵活处理”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就是一个问题,究竟什么样的违法才能叫作轻微违法?对这个轻微程度进行审核的人又是谁?如果将审核的权力集中到一部分人甚者一个人手上,又如何避免出现权力寻租行为?就是大学生因为缺乏创业经验得到了政府在法律上的灵活处理,那么,其他弱势群体和普通公民创业怎么办?制度又将如何保证他们的公平?
其次,在“不罚款只告诫”庇护下,轻微犯错是否会成为大学生创业者普遍采用的常规路数,长此以往,鼓励大学生创业岂不是变成了鼓励大学生“违法不算啥,只要不严重”,或者是“弟兄们上啊,我们的政府会保护我们”的口号下盲目创业。
实话说,目前我们的市场环境还谈不上健康完备,特别是经商活动中各种违法现象屡见不鲜。没有创业经验的大学生们,仅凭一身虎胆,又无严格的法律闸门限制,难保不会在商业大染缸里踩偏脚。对于这些人生之路方才刚刚启程的大学生,“法外开恩”的溺爱,反倒容易助长其没有敬畏的性格,最后天不怕地不怕地犯下大错。
其实,政府呵护大学生创业的办法还有很多,诸如初期的引导、相关资源的支持、信贷的倾斜等等,绝对没有必要选择这种政令大于法令的方式,一来损失了公平,二来助长了投机和侥幸,三来极易引发大学生群体在创业价值观上的“大跃进”。
在此,我依旧坚持我在前面两篇博文中的观点,自主创业是一个复杂的创造性工作,刚毕业的大学生虽然具有一般人不具有的知识优势,但因工作经验的缺乏和现代教育体制的缺失,创业对他们说来并无明显的优势可言。这就是为什么很多高学历创业者,在具体的商战中,还敌不过在“社会大学”中滚打了几年的人的原因之一。
因此,对于刚毕业大学生的创业问题,我们不要推波助澜,盲目鼓励,更不应该用法律打折的方式为大学生“试错”开绿灯。要知道,大学生们现在迈出的每一步都关系到他们的人生,如果一步错了却得不到应有警示,难保不会路径依赖般长期闯荡红线,最后铤而走险,铸成大错。
我想,法律是严肃的,我们的政策制定者只能以法律为准绳,而不是用任何理由越过法律为我们每一个人设定的栅栏,去蚕食法律的红线,否则,我们的法律会受到极大的“伤害”,这样的教训已经太多,应该引起重视。